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
2022年3月1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公司(属于工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有限空间作业中,未为冯某某、陈某某2名作业人员提供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前完成整改。同日,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2022年3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复查确认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参照当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根据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同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给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主要有防护服、安全帽、防尘口罩、手套护腿、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药膏、防寒用品、防晒防雨用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而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不得让从业人员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也不得以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克扣从业人员的工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限空间因通风不良、有毒有害物质积聚等特点,易引发中毒窒息等恶性事故,正压式呼吸器是从业人员应急逃生的关键装备。
本案中,该公司在有限空间作业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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