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看不见,事故迟早找上门!
时间:2026-04-02 18:05:3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3年8月2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液氨制冷,但其快速冻结隧道与油炸车间设置在同一区域,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不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9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快速冻结隧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该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专家评析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第5.9条规定:“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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