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8-21 09:35:06 来源: 职业健康

1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疾控综监督二发〔202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度相关要求,全面推动职业卫生监督方式向差异化、精准化转变,依法、科学、有效落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8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秉持“科学分类、精准执法、动态管理、优化服务”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破解基层监督力量不足与监督对象数量多的矛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战略。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根据用人单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Ⅱ、Ⅲ级);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B、C级);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确定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风险最高)。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详见附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评估结果,并实施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二)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将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相结合。对甲类用人单位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乙类用人单位要开展常态化监督,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丙类用人单位合理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重点监督。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推进智能化分类监督。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归集职业卫生管理和监督数据,形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数字化档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数字档案,匹配职业病危害风险、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关键指标,实现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智能分类。积极探索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和处置,逐步提高非现场执法占比,实现传统监管向智能监管转变。

(四)注重分类结果综合应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积极探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与助企服务、专项治理、政策激励等相结合,建立用人单位分类指导帮扶机制,可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预约式指导服务,化解职业病危害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要狠抓工作落实,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客观、真实。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执业行为,切实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二)规范监督执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监督执法模式,实行一次性告知,全程跟踪,及时复核,督促做好整改,落实闭环管理。要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将队伍建设作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任务,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要强化监督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构建专业化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充实培训内容,丰富培训形式,提升业务水平。

(四)做好经验推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成果成效,总结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鲜活经验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制定本方法。

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3个等级(Ⅰ级风险最低,Ⅲ级风险最高)。

(一)指标界定。

1.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为严重和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两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2)已确认对人致癌的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标注“G1”的物质);

(3)电离辐射(Ⅲ类射线装置、Ⅳ类和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除外);

(4)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标准,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划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类。

3.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分为接触人数50人以下和50人及以上两类。接触人数应涵盖本单位、劳务派遣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二)风险分级方法。

根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分析,按照表1进行分级。

表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2

未取得前述报告的用人单位,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Ⅲ级,一般的为Ⅱ级。

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B级、C级3个等级(A级最优,C级最差)。

(一)评估内容。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评估内容。内容应涵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等,并根据评估内容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重要程度设定分值,同步设置必要的关键项。

(二)评估方法。

通过查阅档案资料或现场核实等方法对用人单位近3年的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情况计算得分,最终采用百分制对所得分值予以标化。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100,并保留一位小数。关键项作为否决项,若不符合直接评估为C级。

(三)评估结果。

根据最终标化得分值,将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级(70分以下)。

三、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确定

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确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见表2),分为甲、乙、丙3个类别,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风险最高。用人单位近3年发生2例及以上职业病,或受到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的,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为丙类。

表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3

四、动态调整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3年开展1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风险评估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上一篇没有了